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23-02-21 10:00 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我局将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2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2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主要是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党建工作、履行法人治理、机构管理、人事和财务管理、业务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公益活动、信息公开、涉外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和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化解措施等方面事项进行检查,具体内容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报告书》)。 三、年检时限 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为各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向我局报送纸质文本材料的起止时限。超过截止时间网上年检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不再受理本次年检。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直接登记的单位一式两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三)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按照“三年一审计”抽查原则,原登记证书尾号为“0、2、5、8”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获得4A、5A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2.2021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21年度应参加而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2021—2022年度审计报告。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等。 填报说明:2021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工作报告书》中对整改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 五、年检方式和程序 (一)年检方式 本次年检采取网上填报-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初审-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公示、办结、公告等方式进行。 (二)年检程序 1. 网上填报信息。 参检单位上网登录“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 mzj.cq.gov.cn)→在首页中部“便民导航”中点击“社会组织年检”→进入“重庆市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注册并登录(按照网页提示要求注册账号)→登录后自动跳转至“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账号注册、系统登录等演示视频见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PetBbqXQDfzH0OiKMEwRUA?pwd=1234) 登录“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后,选择左侧“年检信息”并选定对应的年检任务,点击“填写年检信息”,进行年检报告书填写。(提交前可多次填写、修改并保存,提交后不可再进行修改) 2.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查填报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对各单位填报的《工作报告书》进行网上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审查通过。 3.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年检初审。 参检单位应备齐《工作报告书》等年检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年检初审,经签署审查意见和加盖印章后,完成年检初审。 4.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办结年检。 参检单位持相关有效书证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待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对拟作出的年检结论公示后,办结本次年检。 特别提醒: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工作报告书》,要仔细看清相关栏目的要求及注释事项,填报过程中未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前可进行修改,但每次退出时须点击“保存”按钮,避免已填写数据丢失。 六、年检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为提升公众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的透明度,登记管理机关将采取分批次方式,向社会公示拟定年检结论、公告年检结论。 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的;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8.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9.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初审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20.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党组织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次年检,逾期不予受理。除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整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凡逾期未接受年检的,将被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初审是业务主管单位的法定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发送到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完成初审工作,且务必签署“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指导并督促其于5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本次年检。年检结论关系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税前抵扣资格认定等重大权益,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高度重视年检工作。 (二)欢迎社会各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工作。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检过程中对相关业务和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年检工作报告书填报咨询: 电话:89188051,联系人:王渝 88563106,联系人:潘奇 邮箱:cqsheguanju@163.com 地址: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邮编:401121 2.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接件咨询: 电话:89188030,联系人:沈杰、李杜蓉 89188031,联系人:钟运玲、梁艳梅 3.网上填报系统操作问题咨询: 电话:89188101,联系人:张中豪
重庆市民政局 2023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