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二届“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21-12-24 14:0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表彰慈善先进,弘扬慈善文化,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二届“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2020年至2021年,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我市自愿开展的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显著、影响广泛的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爱心团队、爱心个人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厅局级以上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市管干部不作为评选对象,处级单位表彰比例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推荐县处级干部,如确需推荐县处级干部,在推荐名额基础上,再多推荐1名处级以下干部参选。 “重庆慈善奖”表彰名额为集体30个,个人20名。其中,慈善楷模13个(集体3个,个人10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15个、捐赠企业10个、捐赠个人10名,突出贡献慈善组织2个,每个参评对象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重庆慈善奖”集体评选对象基本条件:长期在我市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具有较大影响、贡献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爱心团队以及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重庆慈善奖”个人评选对象基本条件:长期在我市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具有感召力、示范性,贡献突出的爱心个人。具体为: “慈善楷模”表彰长期在我市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集体和个人。主要依据慈善行为持续性、慈善事迹的感召力、慈善领域的示范带动作用,慈善工作成效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表彰实施效果良好、社会效益明显、受群众欢迎、推广价值大,作出突出贡献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以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等为依据。 “捐赠企业”表彰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尤其是将捐赠款物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的企业。以企业捐赠款物数额为主要依据,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捐赠金额统计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捐赠个人”表彰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以个人捐赠款物数额为主要依据,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捐赠金额统计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突出贡献慈善组织”表彰运行规范、公信力强、社会反响好,有品牌慈善项目的慈善组织。主要依据慈善组织自身建设规范度,服务广度深度,项目影响力、社会效益等情况。 三、组织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组建“重庆慈善奖”评选委员会,由有关党政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人民团体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负责评选具体工作。 四、推荐要求 (一)推荐方式和名额 “重庆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推荐: 1.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对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突出贡献慈善组织等进行推荐。原则上每个区县民政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 2.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突出贡献慈善组织按以下方式进行推荐。 (1)重庆市民政局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对应的联系处室进行推荐。 (2)其他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推荐。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 3.有关市级部门、市级群团组织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对慈善楷模、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进行推荐。原则上一个市级部门(市级群团组织)推荐名额不超过4个。 4.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对驻渝部队单位参评慈善楷模等进行推荐。原则上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 同时,一个拟推荐对象只能由一个区县或部门进行推荐,不得重复推荐。有意申报“重庆慈善奖”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慈善组织和爱心团队,应向区县民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对口的市级部门和市级群团组织进行申报。 (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根据推荐对象类别和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和检察院、法院意见。 2.推荐的个人表彰对象统一征求税务部门意见。 3.推荐的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设立的慈善信托、慈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4.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5.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征求海关意见。 6.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征求国资委意见。 7.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征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意见。 (三)相关公示要求 参评“重庆慈善奖”的单位、个人、慈善组织、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均须在本单位(部门)进行公示,各推荐单位应将推荐对象相关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各区县、各市级部门的推荐对象还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评选程序 (一)初审。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情况,就推荐程序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 (二)召开评审会。评委会召开评审会,统筹考虑候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行业领域和区域分布等因素,提出拟表彰名单。 (三)征求意见。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评委会办公室结合反馈意见,将拟表彰名单提交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审议。 (四)社会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将拟表彰名单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形成表彰决定。 六、申报要求 (一)有意申报“重庆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上述要求向区县民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对口联系单位进行申报,填报“重庆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并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资料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重庆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可对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 20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各区县民政部门和推荐单位应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于推荐“重庆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附件1),根据具体情况提交附件2-5。同时,所有推荐对象按文件要求,须提交《“重庆慈善奖”参评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6);对于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同时提交《“重庆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7);对于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同时提交《“重庆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8)。 (三)单位、个人、慈善组织、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申报“重庆慈善奖”: 1.严重违纪违法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有违反《慈善法》的其它行为。 (四)其他说明。参照“中华慈善奖”参评规定,上届已经获得“重庆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本届可重复参评;上届已经获得“重庆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本届不参评。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对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宣传动员,充分挖掘先进典型,做好“重庆慈善奖”的推荐工作,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在组织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各区县民政部门、推荐单位和评选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进行审核,把好条件关、事迹关,严格审查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确保评选质量。 (三)强化监管,严格纪律。申报“重庆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在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参评资格。参与“重庆慈善奖”推荐、评选有关人员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已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发现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证书。 联系人:市民政局彭琦璘、李晶瑶,联系电话:89188264,传真88759510,电子邮箱:2200692829@qq.com,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邮编:401121。 联系人:市人力社保局闫文举,联系电话:88979859,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1301室,邮编:401120。 信息来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