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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知识小讲堂-社会团体(5)

发表时间:2022-04-02 17:00



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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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为了有利于政社分开,有利于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8)17号文件规定:

(1)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负责人)。

(2)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具体工作的人员是否享受社会团体的报酬和待遇?

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社会团体的保险福利待遇。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什么规定?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工资方面,执行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9个:

(1)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

(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行员等级制。

(3)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

(4)事业单位的工人工资分为两大类,即技术工人工资制度和普通工人工资制度。

(5)改革奖励制度,对事业单位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6)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主要有正常升级,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以及提高津贴水平等四种途径。

(7)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8)按照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历,分别实行见习工资或初期工资待遇。

(9)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规定。

在保险福利待遇方面,主要是指社会保险,其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待遇、退职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工伤及职业病待遇、病伤假待遇、残疾抚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丧葬待遇等。关于事业单位保险福利待遇方面的具体规定很多,有国务院颁发的专门条例、办法,也有部门发布的文件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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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可否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如果某一社会团体按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很容易与当地设立的社会团体在业务范围上出现重复,不利于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按地域设立分支机构,覆盖面广,也不便于社会团体对其进行管理。所以,社会团体不得在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对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的时效有何规定?

社会团体要求变更登记,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超过30日,需要重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并经审查同意,以保证审查意见的时效性。

社会团体的哪些登记事项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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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为什么要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单位的经费,以及接受的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为了弄清财务管理的真实情况,弄清法定代表人的功过是非,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审计,是非常必要的。《审计法》根据不同的审计监督主体,将审计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种形式。政府审计,是指以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为代表的审计;内部审计,是指部门或者行业内部组织的审计人员在内部范围内进行的审计;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机构如审计事务所进行的审 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这里所说的“组织”,可以理解为根据社会团体资产来源的不同情况,选择上述三种审计形式中的一种比较适合的审计形式进行审计。那么,由谁来“组织”呢?那就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依照哪些程序进行?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的哪些职务属于领导职务?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都属于领导职务;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则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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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所谓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是指社会团体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制度。社会团体是一种组织比较松散的民间机构,其会员是通过开展学术报告、年会等活动来加强联系和沟通的。而这些活动的开展,也能反映出社会团体遵纪守法情况,履行章程和宗旨的情况。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可以使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活动如何开展给予具体的指导,使活动减少失误,避免偏差,取得更满意的效果。另一方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也是对社会团体加强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使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能更及时地了解社会团体活动的内容,掌握其活动的方向。同时,也加强了社会团体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不定期联系,便于经常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加强协作。因此,建立健全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有利于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团体管理的水平。

社会团体的哪些活动属于重大活动?

社会团体举行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报告会、联谊会、外事活动,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的跨组织的学术活动,以及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等,都属于重大活动。

社会团体举办营利性经济实体要经过哪些程序?

社会团体举办营利性经济实体,要先进行反复调查和论证,经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然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最后,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及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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